质检法律法规
行为规范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八不准”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防范廉政风险,切实加强我院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不断规范全院干部职工的从业行为,促进干部职工依法履职、廉洁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和相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向服务对象和相关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通过服务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实施政府监督抽查任务抽样过程中违规购物。

四、所有员工应按院相关规定程序向客户提供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准私自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五、检验检测人员不准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各级工作人员不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将院的业务转至外单位或推介给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六、各级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利用本院仪器设备从事与院业务无关的检测、检定、校准等工作,严禁利用本院仪器设备谋取私利。

七、检验检测人员不准伪造、变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严禁违规使用检验、检测印章、标识。

八、各级工作人员在公务(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活动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苍梧路基地: 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宜山路口)    邮编:200233   联系电话:021-54263939 传真:021-54263297
浦江基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00号(三鲁路东200米)   邮编:201114  联系电话:021-54336399 传真:021-54332118
版权所有 2011: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沪ICP备 11029408